解析:
不得准予保释者即需执行刑事拘留措施。保释,在我国法律上被称为“取保候审”,其含义为侦查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其不会逃匿或阻碍侦查活动的实施,且必须随时接受传唤并按时出庭。这种强制性措施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若不予以逮捕则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患有严重疾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由于无法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完成案件审理工作而需要继续侦查或审查起诉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