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房屋抵押”,乃是为了确保债务的切实履行,债主或者第三方不擅自变更房屋财产的占有权,而是将之作为抵押物,赋予债权人以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若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了双方事先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特定情形,债权人便有权利对该房屋财产进行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