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的解决方案如下:
首先,可以考虑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加以解决。协商既是争议双方自主行使自身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私法自治原则在实践中的充分体现,因此,协商必须以自愿、平等并且真实为基本前提条件开展。
其次,也可选择使用行政手段来加以解决。当争议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和解协议,或一方对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表示反悔时,对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产生的争议,应上报至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而对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应上报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最后,如果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