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停车费未及时缴纳导致的不良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那些在道路旁设立了专门停车收费站的场景,一旦发现有车辆存在逃费行为,车辆将无法通过年度检查,同时还极有可能被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中的诚信黑名单之中;
其次,若车辆停放在指定的泊位内,已经启动了缴费程序,但是却在超过缴费确定的停放时间之后继续停放,那么在车辆离开泊位后的第二天24点之前,车主只需补缴双倍的停车费即可,而不会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最后,如果车辆未能按照规定启动缴费程序或者在超过缴费确定的停放时间之后继续停放,而且也没有在车辆离开后的次日24点之前补缴停车费的话,车主必须先补缴停车费用,随后再前往交通警察部门接受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