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校园内,若有学生奔跑嬉戏相撞导致其他同学受伤,那么对受伤害的同学负有监护职责的家长便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反之,倘若学校在教育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充分履行义务,同样会被判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倘若校方能够提出确凿证据,证明其已竭力尽责地进行了教育和管理工作,那么校方将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