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员工因企业未按规定为其提供社会保险保障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可依法提出仲裁申请以获取相应的经济补偿,然而却无法享有赔偿金权益。关于经济补偿部分,应依据员工在企业服务的年限来进行核算,每满一个自然年度即视为一年,支付给员工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对于服务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的情况,则参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计算;若服务期低于半年,企业需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