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未经他人许可便擅自占用他人物地的违规行径,无疑属于严重侵犯他人土地权益的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利责令当事人立即归还其非法占用的土地,针对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擅自将农业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有权要求他们在限定时间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造的所有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对于那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则可没收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立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同时可以并处相应罚款。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都应依法受到行政处分;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超出了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那么多占的部分也会被视为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