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性规定,通常为期一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尸检部分,其规定的时间限制为案件发生后的48个小时内必须实施。若在案发现场具备保存尸体的条件,则可以适当延长至七日之久进行尸检鉴定。倘若当事人对于初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可于收到鉴定书之日起的第15个自然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重新鉴定的申请。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