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对于征收房屋所赋予的价值补偿,其实际标准应当不低于该房屋被征收决定发布日期当日被征收房屋类型相近的同类房地产的公开市场交易价格;
2.因为征收房屋而导致的相关搬离及临时安置所需的补偿费用;
3.因为征收房屋行为而引发的生产经营活动停止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相应补偿(依据被征收房屋在实施征收之前的经营收益情况、生产暂停时长等相关因素予以确定)。
4.若涉及国有出让性质的土地,则应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相应的补偿,反之,若是国有划拨性质的土地,通常情况下并无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