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离婚诉讼的审判过程中,法庭通常会在正式开庭前为当事人提供一个调解环节。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会积极尝试通过对话解决纠纷,推动双方达成共识。尽管如此,调解并不是长期拖延的借口,无法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法院也需要在适当时候做出最终裁决。当经过全面调查与分析后证实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调解无效之时,法院应准许其离婚。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审判人员务必坚守事实依据,依据相关法规,向当事双方宣传法律知识、政策导向以及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准则。对于过错方,要进行严肃批评,而对于无辜者则需给予耐心疏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