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执行人系企业法人且其资产未能完全覆盖已生效法律文件所判定的债务金额时,申请人可依据法律法规申请更改或追加尚未全额缴付或未足额缴付出资的股东、出资者或者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对此类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创始人为被执行人。只要这些股东、出资者和创始人都未曾全额缴付出资,那么,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支持并在他们尚未缴付出资的范围内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