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员工在工作时间之外遭受的人身损害并不属于工伤范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被法律明确规定应被视为工伤的几种情况:
(一)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及其所属的工作区域内,因执行日常职务行为而遭受意外伤害;
(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其所属的工作区域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
(三)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及其所属的工作区域内,因为履行自身的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或其他意外伤害;
(四)患有职业病;
(五)在因公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伤害或因事故导致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的途中,遭受了并非由自己主要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带来的伤害;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其他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