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为保护自身权益,选择委托辩护律师协助处理案件,最早的适宜时间应为自其首次遭受到侦查机关的讯问或者实施了强制性措施的那一天开始算起,换言之,自那一刻起,该位律师便有权参与到案件的处理过程之中。而在民事案件中,代理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并无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只要当事人与律师之间达成委托协议,律师便可立即展开相关工作,参与到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