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广义上而言,包括语言挑逗和性暗示在内的行为也可被归类为性骚扰范畴之内。性骚扰的主要定义为:单方面通过有意触摸他人的性特征部位,或是刻意提及与性相关的话题来使对方感到极度厌恶或不适。性骚扰在日常生活中频繁地出现,对广大公众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例如,故意触及您身体的敏感区域,以及使用他/她的性特征部位试图接近您的身体等,这些行为皆可视为性骚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