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欠款额达到多少可强制执行房地产这一问题,并无统一明确的界定标准。在针对特定房产进行强制执行时,通常需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前提条件:
首先是对于被强制执行人为履行抚养义务之人,其名下尚拥有足以供其本人及其扶养亲属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的其他住居房屋;
其次是在相关法律裁决生效之后,若被强制执行人有故意转移或隐藏其名下其他房产以逃避债务之行为者;
最后是若申请执行人能依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强制执行人和其扶养亲属提供相应的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水平,从拟被强制执行的房产变现所得款项中扣除5至8年的租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
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