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责任判定标准如下:
首先来说明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所引发的交通事故情况。此种情形下,由存在过失的那一方当事人承担所有责任;
其次是在当事人逃离现场后,其行为致使实际案发现场出现变动,证据灭失,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证实交通事件真实情况时,逃避职责的当事人将被要求承担起全责;
再者,如果当事人故意破坏、捏造现场、彻底摧毁证据,那么他也必须承担整个责任。
然后是因为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过错而引起的交通事故,依据每个人的行为对事故产生的影响及其过重程度,来分担主要、相等和次要责任。当各方都没有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失误,而是由于突发的交通意外事故,那么各方面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最终的情形便是,若有一方朋友蓄意制造交通事故,另一方同样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