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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横穿马路被撞责任谁来担
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失时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属于过失相抵。我国《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对侵权行为法中适用过失相抵的明确规定。过失相抵既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规定了无论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可以适用过失相抵。2007年经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也未做变动。
如果在实际当中的情况是机动车驾驶人在看到行车道上突然出现行人后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刹车、鸣笛、避让等,这些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作出的必然反应,应当说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失,或即使予以苛责,其过失程度也是很低的。在此基础上,如果行人没有反应,如依旧我行我素,自身不采取一定的措施如避让等而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的,根据无过失责任原则,即使驾驶人已经尽到注意义务的要求,仍未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是受害人如果说存在有严重的违法行为的,驾驶人也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一定的责任。
因此,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有过失的,可以过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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