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对于因开发企业未能如期交付房屋而导致业主尚未实际取得房产的情形,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无需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具体解释来说就是,物业费的计收起始时间应当以业主顺利完成收房手续并获得房产钥匙为依据。
其次,若业主在收房期限内未按期收房,即便业主尚未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正式的收房手续,但只要超过了法定的收房期限,就将被视为业主人已经完成了收房流程。在此种情况下,尽管业主实际上还未实际拥有该房产,但物业管理公司仍有权按照既定标准开始计收物业管理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