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劳动纠纷时,当事人有权委托朋友替代自己成为其代理律师。仲裁过程中的参与者中包含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当事人若选择将仲裁事宜委托他人处理,则受托方必须告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递交由委托人亲自签署或加盖印鉴的委托书,该委托书需要明确规定具体的委托事项以及相应的授权范围。对于失去或部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而言,其法定代理人可代表其参与仲裁活动;如果劳动者没有法定代理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会为他们指派代理人。当劳动者去世后,其近亲或代理人也可代替其参与仲裁活动。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