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客观陈述事实的行为并不被视为侵犯名誉权的范畴。所谓的名誉权侵权,其本质上是对个人或组织进行恶意中伤或者捏造、传播虚假信息,从而破坏了对方社会声誉及形象的违法行为,该种行为的涵盖范围主要包括对特定个体进行诽谤、贬损其道德品质低劣、综合素质堪忧以及对相关法人团体的信誉度产生负面影响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