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专利权人未能在专利授权年度之后的应交年份中如期支付该费用或所缴纳的额度低于法定标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向专利权人发出书面通知,请其于应交费截止日期后的六个月内进行补足,同时需额外支付滞纳费用。滞纳费用的具体金额以超过规定缴费期限每月递增1%为基础,再乘上当年全年全额年费的5%来计算。若在超出规定时间仍未足额交纳,那么专利权将会从应交费截止日期所在年的年底正式终止。
法律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