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接收到劳动者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90个自然日,必须在接到申请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审批工作。如果所涉及的伤害情况较为复杂或者涉及到医疗卫生专业领域繁多,则鉴定工作的期限可予以适当延长,但总计延长时长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当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接收了劳动者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后,应立即对申请人递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而严谨的审核和查验。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及时审核。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伤情介绍;
(三)作出鉴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