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办理新居不动产权证书时,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各交易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户籍簿及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购房合同书、购房开具的商事凭证、房屋平面设计图、房屋核验档案证明、完税证明、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以及其他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规定必须提供的相关资料。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