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要之务,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依据《拘留通知书》以及执法部门负责案件的警官所提供的详细说明,我们只能获取到极少部分的相关案件资料。例如:犯罪嫌疑人被拘捕时所面临的指控罪行、具体的拘役期限以及负责执行拘押的公安机关或派出所等基本情况。
然而,在亲人的眼底深处,此类信息往往难以产生实际意义上的价值。
然而,在律师的专业视角中,这些信息却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
其次,当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拘留之后,其亲属与嫌疑人之间并无直接交流的途径可供选择,必须依赖于律师作为中间人进行沟通协调,无论是深入了解实际发生的案件详情,还是切实关注嫌疑人的实际需求,都离不开律师的协助,因为只有律师才拥有会见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