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居住证有效期届满之时,持证者必须于期满日前至少三十天起,直至期满后十五天内前往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办理相应的延期手续。若未能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延期,则该期间的连续居住期限将被暂停计算。
其次,有关续办事项的具体说明如下:其一,对于居住证的续办工作,推荐在居住证到期之前的一个月内,前往原材料申报地点进行办理;其二,当原居住证的有效期达到上限时,将会自动失效;其三,所有提交的申报材料都需要经过核对原件来确保真实性;其四,申报材料只能由本人或单位人事部门的人员负责递交,不允许其他人代为办理。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