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被执行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属必需居住的房产,法院有权进行查封,然而在此情况下,不得经由拍卖、变卖或抵债等方式处理。
此外,法律还明确规定,若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所需的居住空间和生活用品超出了其生活必需范围,那么法院应依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在确保被执行人和其所扶养的家属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水平所需的居住空间以及普通生活必需品的前提下,方可对多余部分进行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