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正在服刑的罪犯来说,要想获得减刑的资格,必须满足以下几个严格的条件:
首先,罪犯必须向司法机关揭发在狱内和狱外的重大犯罪行为,并且这些揭发内容经过调查核实后被确认为真实可靠;
其次,罪犯需要阻止其他罪犯进行重大的犯罪活动;
再次,如果罪犯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有突出的表现,也可以获得减刑的机会;
此外,如果罪犯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能够舍己救人,同样可以考虑给予减刑;
最后,如果罪犯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方面的成就,也可以作为减刑的参考因素之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