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本事项无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仅当该行为恶意、有预谋地实施,且被认定为故意纵犬伤人时,才有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问题。而在此之外,更多时候是面临民事或侵权赔偿责任的追究。
关于饲养动物导致伤害事故的法理依据,我们需知晓如下基本原则。当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实质性损害后果的时候,宠物的主人或管理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有证据表明上述损害结果是由于受害者自身的故意行为或是重大过失所引发的,那么宠物的主人或管理者就可以免于承担或部分减轻其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