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教师因涉嫌猥亵幼女而被定罪判罚,考虑到幼女作为未成年人,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学院负责人(即院长),作为学校教育部门的直接代表,应负有领导和监督之责。
然而,只要负责人能向法庭证明已尽力履行了对幼女的教育及管理职能,那么其便可不需承担任何责任。反之,倘若幼女被认定为具有一定程度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教育机构未能遵循应有之义务,未尽教育与管理职责,那么在此情况下,相关责任人将会面临须承担相应责任的命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