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无论股权转让过程中各个股东的权责地位发生怎样的变动,公司作为一个依法设立的组织形式,其固有的法律性质和特征始终保持不变。在此情况下,原公司遗留的各类债务及其对应的义务也仍需得到妥善处理,对外涉及的诉讼及索赔事务自然亦将由公司一力承担。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前,各原股东应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全面且详细地向新股东揭示公司的实际状况,并在获得对方明确同意后方可启动正式的股权转让协商程序。随着股权变更的顺利完成,原有的债务负担将自然转移至新股东肩上,具体承担的金额则根据各方投入资本的比例进行合理分配。若在股权变更实施后,出现了一些此前未曾公开披露的公司债务(如对外担保责任、财务报表中未予体现的外欠款项等),进而对公司经济利益造成损害,新加入的股东有权针对原股东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原股东仍可通过与新股东签订一份完备的内部协议,以规范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值得注意的是,该协议仅能在争议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对外人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