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女性职工因生育所致的各项因素所综合产生的影响,她们应享有共计98天的孕产假期。在具体实施方面,各阶段的产假天数如下所示:
首先,若女性职工在分娩前需要休养,则可获得15天的产前假期;
其次,对于那些在生产过程中遭遇困难的女性职工,其产假将额外延长15天;再者,如果女性职工成功生育了多胞胎,那么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其产假也会相应地增加15天;
最后,对于那些在怀孕不满四个月时进行流产手术的女性职工,她们将有资格享受15天的产假;而对于那些在怀孕超过四个月后进行流产手术的女性职工,她们将有资格享受42天的产假。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