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具备减刑资格者,服刑一年半后可进行减刑,然而最多只能减少九个月的刑罚刑期。减刑仅适用于那些被依法判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这些罪犯的刑罚实行过程中,若能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态度,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均可获得减刑的机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