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透支行为若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则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倘若存在恶意透支信用卡、非法占有高达一万元以上的款项且经过发卡银行进行两次正式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予归还等行为,极有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在此情况下,若恶意透支的金额在一万元至十万元之间,且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已经全额偿还了所有的透支利息,情节亦相对轻微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予以免除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