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并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原先所欠下的债务属于婚前个人债务范畴。从法律角度来看,夫妻双方无论在婚前行婚礼礼,抑或是步入婚姻殿堂后,都应对婚前所欠下的款项进行偿付,此乃基于婚后形成的夫妻关系而非直接混同处理之故。对此,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契约前,即可发生债权与债务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并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缔结而自动终止。换言之,在实际生活中,每个人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前,均会存在着个人生活、私人事务等方面的问题,其中自然也包含了各自所背负的债务。鉴于这些债务在婚前即已形成,因此在婚后便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属于个人债务,不涉及到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