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尚未导致人员伤残的情况,受害方有权要求赔偿以下范畴内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药费、住院期间伙食补贴、因伤误工所产生的工资损失、必要的营养支持费用、护理人员的劳务报酬、交通及居住等方面的开支。
此外,若当事人因此次伤害导致身体残疾,除了之前提到的各项费用外,还必须承担残疾补偿金、各类高精度辅助器械的费用、被扶养人生活必需的费用、康复训练所需投入的资金、以及后续的继续治疗以及检查费用等项目。
最后,如果本次事故致人死亡,则受害人家属除了可以获得第一条款中列出的各项费用外,还能额外要求支付丧葬费以及因处理丧事而产生的交通、住宿和误工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