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案件中,若发现并非程序性事项所引发的问题,则极有可能为主证证据存在瑕疵。在这种情况下,改判的可能性较高。同样地,二次审判的周期会与首次审判时的规定期限保持一致。所谓“发回重审”,简单说来即是将案件发还给原一审法院及检察院进行再次审理。即便如此,检察机关仍需履行其指控犯罪的职能,同样需参与到整个诉讼过程之中。
然而,在此情况下,检察官及其所在的合议庭成员均需重新任命以确保审判公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