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之财产,应采取中止执行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依法暂时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执行行动,待其具备清偿债务能力之后,再启动复行执行程序。
然而,若被执行人始终无法履行其法定义务,法院有权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从而使该执行案件的执行过程告一段落。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经过申请执行人的书面同意或由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并最终获得院长批准方可生效。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则可随时重新提出执行申请,且无需受制于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