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到的拆迁房屋的税收负担相对较轻,甚至在部分情况下可以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待遇。
此外,这类房屋在转让过户时也存在一定的年限限制,一般来说需要经过5年时间才能实现完全过户手续。
然而,关于未来是否还将征收相应税务的问题,由于房地产税收方面的政策每年均可能发生变动,我们无法提供确切答案。若您所订立的预售合同在2011年1月28日这一天之前完成签订,那么在交易过程中便无需考虑房产税的涉入;反之,若该合同签订于2011年1月28日之后,则需要依据动迁协议原件上所记载的补偿金额,以及各类动迁安置房的市场价格来进行具体的税费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出售动迁安置房并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但对于未满5年的房屋交易,仍需按照规定缴纳1%的个人所得税。时间计算方面,通常以产权证书登记日期或契税缴纳日期作为起始日期。
法律依据: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第一条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
(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五)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六)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七)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