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就员工的试用期限而言,若公司已经明确了具体的绩效考核标准并得到员工的认同与签字确认,那么在此情形之下,公司若由于试用期内员工的业绩未能达到预期,从而决定以“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为理由将其解雇,则并不需要向该名员工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金。
然而,对于正式员工来说,此类行为将可能被视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需承担双倍的经济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企业(特别是那些具有高度销售导向性的企业)通常在其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当员工在一年内连续两个月或者累积三个月的绩效表现未达标准时,公司有权立即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且无需向其提供任何形式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