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的确如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诉讼裁决过程中,均须遵守调解原则。值得强调的是,调解更是处理离婚诉讼的必要环节之一。即便在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其婚姻关系曾经得到过婚姻登记机关或者街道组织的调解,然而当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之后,仍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审判人员必须依据所掌握的事实情况,依法对原被告双方进行深入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积极宣传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观念,对存在过错的一方进行严肃批评,同时对无过错的一方给予适当疏导。在调解活动正式启动之后,首要任务便是要做好双方之间的调和工作。如果双方的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但是无法就调解协议达成共识的话,那么应该立即做出判决,宣布不准许离婚;而如果双方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并且没有任何和解的可能性,那么便应该全力以赴地做好调解离婚的工作。如果当事人依然无法就调解协议达成共识,那么法院也应该及时作出判决,批准离婚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