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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购尽调律师费是多少

4.3w浏览 匿名 2024-05-02 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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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准则:
    1、坚守标准原则本所为您提供的尽职调查报告的法律服务费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布实施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案情复杂程度、律师付出的工作时长及其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予以精确定价。
    2、参考价格我们将详尽说明尽职调查报告的律师费构成情况:
    首先,基本收费。每份尽职调查报告的律师费,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0元;
    其次,根据尽职调查报告所涉财产标的金额,由我方律师与您进行具体商议后,按比例收取相应的额外费用。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
    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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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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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尽职调查的途径是什么
1、调查目标公司。2、公开出版物。3、目标公司的专业顾问。4、目标公司的情况,还可以从一些登记机关获得。5、当地政府(包括其相关职能部门)是极为重要的信息来源。6、目标公司的供应商、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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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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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律师费用是多少?
律师代理费各地存在差异,不同律师具体收费也有差异,具体要和律师协商确定。律师费一般根据案子涉及的金额,按当地的律师服务标准中规定的比例来计算代理费。根据案件性质、标的、复杂程度等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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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调岗工作环境不如原来导致离职有赔偿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当由于岗位调动而引发的辞退事件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获得相关赔偿,具体补偿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员工在当前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便可获得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其次,若员工在公司服务超过六个月但未满一年,则按照一年的时间进行计算;
再者,如果员工在公司的服务期不足六个月,那么将得到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最后,如果员工是因为岗位调动和薪酬降低而被迫离开公司,那么雇主必须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对于那些已经在公司工作了一年的员工来说,他们可以获得一个月的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作为补偿,并且这个补偿金额最多可以达到十二个月。
然而,雇主在决定是否对员工进行岗位调动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必须经过雇主与员工双方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如果员工无法胜任目前的工作任务;
第三,如果员工因工伤或疾病导致无法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
第四,如果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
第五,如果企业面临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企业融资的10种方法具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民营企业在其发展进程中,往往会依赖于民间资本的融资策略。
这类方法通常通过支付较高利息的方式吸引潜在借款者以解决当前的资金需求紧迫问题。
然而,由于金融立法对于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并未作出明确区分,因此,企业在采用此类融资方式时极易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风险之中。
2.除了上述提到的民间筹资外,另一种常用的融资途径即为欺诈性贷款。
具体来说,便是利用虚假的财务信息以及担保条款等手段,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银行贷款。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非正常手段往往只能暂时缓解资金压力,从根本上来看却如同饮鸩止渴,在实施过程中便已埋下了潜在的法律纠纷隐患。
一旦涉及诉讼,只要银行采取司法行动维护自身权益,企业将立即面临严重的经济困境。
3.此外,还有一些企业可能会误用融资工具,例如过度追求虚幻的规模扩张或进行具有投机性质的投资决策,甚至将借入的资金用于抵押再融资。
一旦资金链条出现断裂,整个企业将可能迅速崩溃瓦解。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
贷款限期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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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等于企业并购吗
不等于,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企业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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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婚前购买的房屋并夫妻居住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婚前行购买的房产是否应被视为夫妻共有的问题,其答案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如果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一方使用他们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义之下,那么此房产便属于个人资产,不能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其次,如果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初,一方自行出资购买了房产,然而出于某些特定原因,他们选择将房产所有权登记在双方的名字下方,此时这项房产的所有权可被视为对方所赠予的礼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应当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再者,如果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贷款偿还责任,那么在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获得偿还贷款部分的支出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收益的一半作为补偿;
最后,如果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经夫妻双方协商约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则该房产也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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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何特点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人们常常能够接触到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这类企业形式,然而却鲜见于另一类合伙企业形式——即“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这种合伙企业通常是指那些依靠专业知识与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化服务组织。
依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此类企业具有如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若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某位合伙人或多位合伙人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产生债务,那么他们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而其余合伙人仅需以其在合伙企业中所占有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对于合伙人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并非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发的合伙企业债务及其他债务,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再次,若合伙人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产生债务,且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之后,该合伙人还应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必须设立执业风险基金并办理职业保险。
综上所述,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主要适用于诸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行业领域。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六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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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方式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企业并购方式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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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法院执行调解结案费用原告付有何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解析:
执行费用由被告承担。
人民法院在处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将依法征收申请执行费。
在执行案件立案接受阶段,无论何时,执行法院均不得预先向申请执行人收取申请执行费。
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确计算出全案的申请执行费总额,并从首期已执行的款项中进行收取。
收取的申请执行费将被计入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之中,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务共同执行。
当执行法院对案件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时,将以执行到的执行款项作为基础,依照规定的标准计算出该案应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总额。
对于多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执行法院会及时地退还给申请执行人。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
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
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
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
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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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重组律师起了什么作用?
1、在实施并购前对并购交易标的的合法性进行审查2、对目标企业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做尽职调查3、出具完备的并购方案和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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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法官会调查双方隐私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不会自主启动调查双方的私人生活和隐私。
然而,当一方向另一方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区域内提起离婚诉讼时,需出示可以证明夫妻之间感情确实破裂的关键性证据。
虽然此类证据可能涉及到夫妻双方的个人隐私领域,但这是由原告方自行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法院并不会主动进行调查取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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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下了定金房子没盖好能否退款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未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购房定金的前提条件下,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然而定金是否能够退还尚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大致而言,存在如下几种可能:
首先,假如购房者已经交付了订金、定金或者认购金,但尚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且在此期间,购房者并未明确说明所交付资金的性质,亦未与卖方达成相关协议,那么所交付的资金便有望收回;
其次,倘若卖方所出售的项目具备《预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购房者与卖方之间有明确约定,所交付的资金为定金,并且在买卖双方未能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未能签订合同时,所交付的定金将被没收。
关于定金能否退还的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1)如果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决定定金可以退还,那么定金自然可以顺利退还;
(2)
然而,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那么其应当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3)同样地,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那么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4)
最后,如果是因为给付定金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那么定金将无法退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初创企业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如何规避
[律师回复] 解析:
(一)在股东行权过程中,如若发生权力滥用的现象,将会带来公司利益、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潜在损害威胁;
(二)与此同时,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由于其可能触犯相关法律规定,可能会引发各种类型的经营行为风险;
(三)尤其是当遇到企业无法按时履行到期债务责任,以及资产负债表上的资本金已无法满足抵御负债损失之需时,便有可能触发企业陷入破产困境的风险源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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