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正常的程序中,若有申诉需求,应该寻求由报案公安机关与之同级别的检察机关进行受理和审理。而非直接寻求更高一级别检察机关的援助。
首先,当报案人发现其遭受的侵害行为不满足公安机关立案标准时,可以主动提出复议复核申请;
其次,倘若对于该复核决定仍持有异议,当事人有权向具有相关案件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