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服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怎么办
1、向更高等级的检察机关提交申诉申请:您可以向较高一级别的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申请。在申请书中,请完整详实地阐述您对此案的观点以及具体诉求,并且尽可能地提供与此相关的新证据及资料。届时,上一级的检察机关会对您所诉之案重新展开审查,并依照相关规定做出最终裁决。
2、向其他监管机构进行投诉反映:除了各级检察机关具有对公安机关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制约的职责之外,此外我们还拥有其他对其具有监督作用的机构,如各级人民法院以及各级政府监察部门等。如果您有任何不满或者疑惑之处,完全可以向以上各机构进行投诉或者举报咨询,以期获得他们的支持与协助。
3、依托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倘若您认为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任何不当或者不公的行为存在,您完全有权利提出异议并借助法律的力量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例如,您可以发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经初核,发现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处理: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有证据证明检察人员办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六)其他确有必要进行复查的。
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后,认为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错误,应当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予以撤销并依法提出抗诉;认为不存在错误,应当决定复查维持,并制作《复查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复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
对复查案件的审查期限,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二、不服检察院不予监督决定怎么办
若针对不受理检察院意见或决定之情况,倘若发现存在新的证据,则可依据相关法律要求向上一级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但是不得再次提出抗诉或申请检察建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有新的证据证实原有判决、裁定所认定的客观事实确实存在误判,且可能影响到该案件的定罪量刑结果,则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重新审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您可以向更高一级的检察院递交申诉信,详细阐述您对于该案的观点以及您所提出的诉求,同时提供新的证据。据此,检察院将会对相关案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和重新裁定。2.或者,您还可以向相应的法院、监察部门等机构进行投诉,反映出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以期获得相应的支持与协助。3.倘若您遭遇了公安机关不当的执法行为,您有权利发起行政诉讼或是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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