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消费者购买到不符质检标准的商品时,他们有权依据我国法律以及双方达成的协议向出售方申请退货,亦或向出售方提出替换商品或者修复商品的请求。在此类情况下,若商家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电话通讯、邮寄购物等多元化渠道进行商品销售,消费者则有权利在接收到商品之日起的七个自然日内无任何理由地提出退货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倘若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未能达到质量要求,消费者有权按照国家规定以及双方事先约定进行退货处理,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维修等义务。若未存在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消费者可在收到商品之日起的七个自然日内选择退货;若超过七日但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消费者仍可选择退货,反之,若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维修等义务。依照上述条款进行退货、更换、维修的过程中,经营者应承担运输等必要的费用支出。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