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委托书未能清晰载明其有效期间,也不会对该委托书产生实质性影响。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均有权设定委托书的执行期限,倘若有任何补充性的权力约定无法完成,则该份委托书应视为未设定期限的授权文件。因此,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皆可随时终止此种授权关系。委托代理权方面,为了确保授权行为的合法性及其妥当性,我们建议采取书面形式进行授权,且在授权委托书中必须详细列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以及期限等关键信息,同时还需由被代理人亲自签署或加盖公章以示确认。对于合同中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清的部分,我们建议在合同生效之后,当事人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来弥补这些不足之处;若协商无果,则应依据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或交易习惯来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六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