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有第三方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同意参与偿付债务且已将此决定告知了债权人;或是该第三方向债权人明确表达出自愿参与偿付债务之意向,而债权人未能在一定期间内明确予以反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此第三方在其所承诺负担的债务范围之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当第三方自愿参与债务偿付,并且债权人并未对此表示反对时,第三方在其所承诺负担的债务范围之内与债权人共同承担债务的行为,便可视为债务加入。
然而,若第三方代为债务人偿还债务,无需债务人承担任何责任,则这一行为应被视为代为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