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双方均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东身份存在,则他们可实现股份的任意转让,无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然而,若仅有其中一方是该公司股东的话,那么他们将无法自行决定股权的转让事宜,必须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的赞成票才能进行操作。关于此项事项,股东需向其他各位股东递交详细的股权转让通知信函以寻求他们的认可,并规定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天内如无任何回复,即视为已获其他股东的同意。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