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下列情况下,相关单位或个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时,亦可选择以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员工或其家属、或该员工所属单位对于工伤认定申请被拒绝受理的决定持有异议;
(2)员工或其家属、或该员工所属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心存质疑;
(3)雇主对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表示不满;
(4)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及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能履行相关协议或规定;
(5)工伤员工或其家属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存在疑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5)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