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用于离婚诉讼的特定理由主要包括:
其中一方当事人对于婚姻关系存在明显的背叛行为;
双方之间的情感状况无法达成和谐共处的状态等等。
然而,在实际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作出准许离婚裁决的法定依据则是夫妻间的感情确实已经达到无法挽回、无法调和的程度,且经过调解后仍然无果。
而所谓的“感情破裂”,其具体表现形式可能包括但不仅限于夫妻双方因为感情问题长期处于分居状态长达两年以上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