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理由是离婚法定理由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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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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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什么样的理由是离婚法定理由

民法典》相关条例规定了,夫妻双方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以上就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其详细解析如下:

一、重婚的认定

重婚是指在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之结婚

而如何去认定重婚,关键要看与他人是否构成夫妻关系。

具体而言,重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 法律上的重婚,即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登记结婚;

(2) 事实上的重婚,即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有以下情况的,一般可认定为事实上的重婚:在有配偶的情形下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有配偶的人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对外以夫妻自称的。

对外以夫妻相称的表现形式包括双方生活中日常的相互称谓;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夫妻名义的签字、陪侍;双方以夫妻名义申报的户口或者购买住房等等。

同时还需要取得当事人亲戚朋友、周围群众的证言。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居住。

其外在表现形式可以是姘居等,两者都是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区别在于前者一般是为了金钱利益而产生这种行为,而后者一般没有这种目的,后者甚至还会产生一定的感情基础。

在实践中,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需具备五个条件:不以夫妻名义生活、同居对象是婚姻异性;双方共同居住;时间上持续;状态稳定。

但必须说明的是,在《民法典》上并没有明确规定通奸、婚外恋、嫖娼为离婚理由意义上的过错。

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认定

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也就是多次、长时间的家庭暴力。

遗弃家庭成员,是指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同时又具有履行这种义务的能力,但故意拒不履行的行为。

赡养的对象一般指父母、扶养的对象是没有自主生活能力的配偶、抚养的对象一般指子女。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关于离婚的法定理由的相关知识,信金国律师执业近20年,长期工作在婚姻家事诉讼的第一线,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信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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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自由亦有两方面的内容:
(1)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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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是对法律所禁止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的规定,是从另一个方面对婚姻自由原则的必要补充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钱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有关部门和人民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得第三人,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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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婚姻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索取财物的主体一般是婚姻当事人一方,有时也发生第三人(如女方父母)索取财物的情况在处理时,一般以批评教育的方式解决,对借婚姻索取财物所发生的财产纠纷,一般应责令索取财物的一方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另一方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
(一)结婚自由主要有两个内容: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任何人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
(2)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离婚自由亦有两方面的内容:
(1)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
(2)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遵守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提出离婚,是当事人的一项自由权利,但是否准许离婚,则须有国家的干预,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决定我国《婚姻法》对离婚的原则、程序、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既是对离婚自由的保障,又是对行使离婚自由权利的约束
(三)保障婚姻自由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是对法律所禁止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的规定,是从另一个方面对婚姻自由原则的必要补充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钱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有关部门和人民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得第三人,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2、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例如干涉父母再婚、干涉寡妇再婚、干涉和反对男到女家落户、干涉非近亲的同姓结婚、阻碍或胁迫他人离婚等为更好地体现婚姻法婚姻自由、保障老年人的权益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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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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